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贞节,清代残酷的妇女贞节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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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贞节,清代残酷的妇女贞节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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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中华妇幼网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5-1-31 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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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统治者对所谓贞女、节妇旌表不遗余力。设立贞节牌坊,并以《烈女传》记载和刻印“女教”书加以弘扬。特别在同治以后,推崇贞操达到极盛。各地纷纷设立一批名为“全节堂”、“崇节堂”、“导节局”、“清节堂”、“立贞堂”、“贞节堂”之类的机构,收容留置贞女、节妇。这些组织一般都规定女子30岁以上,有坚志守贞决心的方准入堂。节妇、贞女入堂后,不能无故出堂,每春秋二季,由堂筹集京钱一千文以作纸课、雇觅代步之用,派年老仆妇随赴各墓前扫祭。①(①《畿辅通志》卷109。) 在清朝统治者倡导下,在理学卫道士的鼓吹下,节妇烈女越来越多。据《休宁县志》记载,清代仅安徽休宁县就有2200多个“节烈”妇女。这些妇女不仅有夫亡不嫁,从一而终的“节妇”,还有丈夫死后,以死尽节的“烈妇”;不仅有未婚夫死不嫁他人的“望门寡”(即“贞女”),还有未出嫁男方死亡以自杀表明贞节的“烈女”。 现以清光绪年间浙江《浦江县志》各举一例。 节妇:“郑氏张一绪妻,结缡一载,夫病。氏割股以还应,终不效,夫亡,年二十一。矢志守节,孝事舅姑。未几,姑殁,二步俱幼,代姑抚养成人。茕茕一身,始终不变。邑令赵给匾旌之,守节六十余年,卒年八十二岁。 烈妇:陈氏吴祖坦妻,生嘉庆二十二年,幼为养媳,年二十婚配。未逾年而夫殁,号痛抢地,家人恐其过分,挟持扶入内仓,猝间潜投池水死焉,时年二十一岁。 贞女:张树勋,幼字方家涌为妻,未纳采。粤寇至涌家,涌被掠。寇退,姑迎氏至家,以待夫回,时氏十九。及闻夫被害,斩缞二年,誓不再适(出嫁)。 烈女:黄学惠,生嘉庆六年,十九岁,许字在城朱氏。未嫁而夫病故,自誓守志,父母将欲改适,女即服卤而死,时年二十四。 中国的“节烈”文化,要求妇女为男子(有的只是名义上的丈夫)守节,守得越苦越好,节得越惨烈越佳。死了以后那些卫道士的父母还附掌大叫:“死得好,死得好!”——这样的社会是变相的妇女屠宰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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